江蘇省公務員調任實施辦法(試行)
(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 江蘇省人事廳 2008年12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用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范公務員調任工作,增強公務員隊伍活力,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 《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 、 《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 》 ,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省級機關擔任副處級以上職務;調入市級機關擔任副處級以上職務或擔任科級領導職務(南京市市級機關為擔任副處級以上職務);調入縣(市、區)和鄉鎮(街道)機關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南京市區級機關、區屬街道機關為擔任副處級以上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從事公務的人員,一般指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在上述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的工作人員不在調任范圍。
第四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愿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
第五條 調任必須在機關核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六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調任資格條件
第七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群眾公認、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對從企業調入機關擔任處級職務人員,應當擔任省屬企業、副省級城市市屬企業中層以上領導職務或者為市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調入機關擔任科級領導職務人員,應當擔任市屬企業中層以上領導職務或者為縣(市、區)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確因工作需要,調任人選為專業技術人員的,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和任職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省級機關、副省級城市市級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3 年以上,或者已經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調入市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 年以上,或者已經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機關任職的人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 周歲;調任縣(市、區)領導班子成員的,原則上不超過 50 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 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 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需要,前款(三)、(四)、(五)項需要適當調整的,須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后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于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調任程序
第十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征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調任人選原則上通過競爭上崗或公開選拔方式產生。調入機關應當制定競爭上崗或公開選拔的方案,報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機關部分特殊職位確因工作需要的,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后,也可以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調任人選。
第十二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并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干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并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三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審批;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五條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擬調任人員后,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或備案。
(一)省級機關調任,按照職責分工,由調入機關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調任審批手續。
(二)市級機關調任,按照職責分工,由調入機關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并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三)縣(市、區)以下機關調任,由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并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省級機關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市以下機關的,由省級垂直管理機關上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再由調入機關按規定到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調任備案情況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每半年集中上報。
(四)調任人員經審批后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六條 調任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調任請示。內容包括編制、職數、職位空缺情況及調任理由等。
(二) 《公務員調任審批表 》 或 《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調入審批表》 。
(三)調任人員考察材料
(四)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并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五)調任人員體檢表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職文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任書、學歷學位證書等。
第十七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八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辦理正式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調任人員試用期內不得轉任到其他機關任職。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九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弄虛作假;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干部;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組織、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相關手續的,取消調任資格。
第二十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審批;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并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公務員調任審批表
二、參照管理機關(單位)調入工作人員審批表
三、公務員調任備案表
四、參照管理機關(單位)調入工作人員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