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材料是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長期以來,考察材料“千人一面”“結論模糊”等情況不同程度存在。此次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總結十八大以來干部考察工作的新經驗新成果,對干部考察材料提出了更高要求,通過具體撰寫方式、角度和內容等變化,倒逼干部考察更加具體深入、客觀細致。筆者認為,干部考察材料需“三變”,起到在干部選任過程中精準畫像、考深靠實的效果。
變抽象描述為形象描摹。干部考察的目的是全面準確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因此,考察材料要避免側重于按照一定的框架進行描述,這樣做往往限于抽象,雖面面俱到,卻不深不透,粗看來“什么都有”,細回想“毫無印象”,難以客觀、立體地呈現干部形象。新《條例》在過去“全面、準確”評判考察對象的基礎上,加上了要“客觀,用具體事例”的要求,這就強調要“見人見事”,深入了解最能體現干部形象的正、反面典型事例,不僅寫關鍵性的“閃光點”,也要客觀反映其存在的“過失點”,以此來確保形象描摹的真實和飽滿,切實增強干部考察材料的可信度與信息量。
變外在總結為內在研判。考察材料作為干部選任的重要參考,其撰寫指向應該由外而內、由表及里。干部考察材料要避免基于其過往表現和一般性印象而作出的階段性總結和簡單化定性,這樣難以預判其能否具備勝任新崗位的能力特征。新《條例》增加了對“行為特征”的考察要求,就需要加強對考察對象工作和為人處世等外在表現背后內在行為規律、性格特征的研判,在對相關材料、事例、數據進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科學分析中,得出關于干部素質和特征的結論,以此為干部選任提供更加直接有效的依據。
變程序紀要為內容紀實。干部選拔任用歷來關注度高、責任壓力大。考察材料是直接反映干部考察情況的依據,更是回溯考察責任的首要憑證,不僅僅要體現程序的公開公正,更要突出內容的如實真實。新《條例》在考察材料應該包括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的前提下,進一步明確了要包括“考察談話”的情況,這就避免了因為參照多數票定性而掩蓋具體考察過程中個體不同意見的情況。因此,撰寫干部考察材料不僅是作為考察過程的程序紀要,更是作為能夠反映整個考察過程的客觀紀實,可回溯、可查擺、可印證,推動干部考察談話提升實質性針對性,為高質量選任干部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何亞兵 揚州市江都區委組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