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將“同考察對象面談”單獨作為一項考察程序列出來,既體現干部考察工作的嚴謹性、規范性,也彰顯對考察對象有關情況作鑒別印證、深度研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干部任前考察工作中,經過個別談話、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資料等組織考察程序,結合干部一貫表現進行分析研判,能夠建立起對考察對象的整體認知,形成“眾畫像”。不可否認,對那些個性鮮明、堅持原則以及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等類型的干部,會有一些不同的評價。因此,考察過程中僅聽“他說”難免有局限性和片面性,“眾畫像”不一定很像,察人識人的精準度也會打折扣。
“近水知魚性,近山識鳥音”。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要把“同考察對象面談”作為精準識別干部的重要一環,對擬任人選,堅持近距離接觸、多角度考察、全方位研判。注重坦誠交流、用心溝通,讓考察對象放下思想包袱,少說“話外音”,多些真情實感。“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考察中要注意傾聽干部的“自說自話”、自我認知,通過進一步分析研判,區分考察對象是“老實人”還是“老好人”。與考察對象本人見面后,既聽其言,更觀其行,注重從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價值取向、見識見解、適應能力、性格特點、心理素質等方面,結合已掌握情況逐一鑒別印證。通過對考察程序上一個“保障環”,做一步“深加工”,在“精雕細琢”中仔細甄別研判,有助于將真正符合新時期好干部標準的優秀干部選出來、用起來。
(王威 宿遷市宿豫區委組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