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心情最低落的時候組織為我澄清正名,讓我重新挺直了腰桿。”近日,接過鹽城市紀委監委派駐市中級法院紀檢監察組遞交的《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函》,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鄭某某濕了眼眶。
還清白者清白,為擔當者擔當。去年12月,鹽城市推出《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在推動鹽城高質量發展中擔當作為、實干爭先的實施細則》,將“大力開展澄清正名”作為健全保護機制、厚植干部敢為底氣的重要舉措。鹽城市紀委監委制定出臺《深化開展澄清查誣工作方案》,去年以來,已為129名黨員干部澄清正名,查處誣告陷害4件,對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無依據主觀臆斷或者無實質內容的舉報直接予以了結664件。
去年9月,鹽城市紀委監委接到一起實名舉報:承辦法官鄭某某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拒絕接收舉報人提交的新證據,在未依法質證、未調查清楚事實的情況下枉法裁判。
舉報源于一起官司的敗訴。去年2月,葛某向該市亭湖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第三方公司簽訂的維修合同。同年3月,亭湖區法院作出“駁回葛某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葛某向鹽城市中院提起上訴。同年6月,市中院法官鄭某某組織了聽證。聽證結束后,葛某的訴訟代理人葛某某提出有新證據提交——一段偷錄的通話錄音。但這段錄音既無法核實,也不能證明其主張,法官鄭某某當場向葛某某解釋錄音不能作為新證據提交。二審最終維持原判。
接到舉報后,鹽城市紀委監委派駐市中院紀檢監察組成立調查小組,通過調閱案件卷宗、查看影像資料、與辦案人員談話等方式,對信訪舉報問題進行深入調查,未發現鄭某某枉法裁判的情況。調查小組與舉報人葛某某談話了解到,其對二審判決結果不滿,認為鄭某某不接收新證據是故意偏袒對方,所以才舉報鄭某某。在調查小組進行了法紀解釋后,葛某某表示自己對法律理解有偏差,將會通過正當法律渠道解決糾紛。
“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個別當事人在對判決結果不滿時,動輒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借此變相給法官施壓,希望作出對他們有利的判決,讓不少法官備受失實檢舉控告的困擾。”市紀委監委派駐市中院紀檢監察組組長李樹紅說。為了及時消除影響,幫助鄭某某卸下“思想包袱”,派駐紀檢監察組在市中院召開澄清正名會,為受到失實舉報的法官鄭某某進行了公開澄清。
“一些不實舉報事情雖小,但對干部的殺傷力不小,甚至會影響整個隊伍的干事激情。有同志反映,看著身邊的同事被失實舉報,容易產生‘多干多錯、少干少錯、不干不錯’的消極心態,因此,及時開展澄清正名工作必要且重要。”鹽城中院政治部主任劉高山說。
今年2月,鹽城市紀委監委制定出臺《失實檢舉控告澄清正名、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操作指引》,按照實事求是、審慎穩妥、分級負責、激勵擔當的原則,明確了8種適用情形,特別是將“檢舉控告的主要問題失實,其他次要問題得不到證實且能基本排除問題存在可能性”情形,首次納入澄清范圍。
鹽城市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劉向陽告訴記者,一封舉報件往往反映多個問題,一些地方往往會在所有問題經查不實后才啟動澄清正名。但實踐中,往往有部分反映問題簡單籠統,是反映人道聽途說或者主觀臆測,如果因為這些問題一時難以查清而不能及時澄清正名,會讓一些黨員干部寒了心、泄了氣。而根據《操作指引》,如果舉報反映的主要問題失實,就可以啟動澄清正名。
積極澄清正名的背后,是一套審慎嚴密的工作程序作保障。鹽城市紀委監委創新建立啟動澄清正名和誣告陷害調查“五研判”制度,即承辦部門要圍繞核實結果、適用情形、一貫表現、澄清方式、社會影響等五方面開展研判,就是否符合澄清正名條件、是否啟動誣告陷害調查提出明確意見,并將之作為報結檢舉控告類問題線索時的必要環節、前置程序。“關鍵就是要進一步壓實承辦部門的責任,從而確保澄清工作經得起歷史、紀法和群眾的檢驗。”劉向陽說。
對受到不實舉報的黨員干部,鹽城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根據案件性質和造成的影響程度,靈活使用書面、當面、會議、通報等不同方式,分層分類開展澄清正名。
為了放大澄清效果,今年1月,鹽城市紀委監委信訪室在征求被澄清對象意見和嚴格評估把關后,以圖文形式在“鹽城鏡鑒”微信公眾號上集中發布為38名受到失實舉報干部澄清正名的信息,引發廣泛關注。“公開澄清,一方面是更加旗幟鮮明地為黨員干部鼓勁,另一方面也是將澄清正名工作置于聚光燈下,主動接受群眾檢驗,進一步倒逼澄清正名審慎規范。”劉向陽表示。
(顧 敏)